政治雷達法律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 › 第12條

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 第12條

融資租賃業以應收帳款收買及分期付款買賣方式辦理融資,債權不得讓與第三人。但因併購等依法令規定而有讓與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