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 › 第7條

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 第7條

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應按金融商品或服務之性質於公開說明書、投資說明書、商品說明書、風險預告書、客戶須知、約定書、申請書或契約等說明文件,或經由雙方同意之網際網路或其他約定方式,說明及揭露前二條之重要內容,並以顯著字體或方式表達。 融資租賃業與金融消費者完成契約訂定後,應即時將該契約交付金融消費者。 融資租賃業受領金融消費者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如經金融消費者要求,且融資租賃業確認契約金額及相關費用均已清償完畢,融資租賃業應交付清償證明,載明清償日期及清償金額。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