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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 第12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條文,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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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