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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 第10條

金融業對個人資料之輸出入,均應建立識別碼、通行碼之管理制度;對重 要之個人資料,並應加設資料存取控制。 前項識別碼及通行碼,應視其需要經常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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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