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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26條

本次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受讓股份名稱、數量及對象。 二、預定進度。 三、股份交換比例之計算方式及依據。 四、獨立專家表示其股份交換比例合理性之意見書。 五、受讓股份未來移轉之條件及限制。 六、預計可能產生效益。 七、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象為關係企業或關係人者,並應列明與關係企業或關係人之關係、選定關係企業或關係人之原因及是否不影響股東權益之評估意見。 八、股份交換之合作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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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