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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29條

財務報告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發行人申報(請)募集發行有價證券時之最近二年度財務報告及會計師查核報告,並應加列最近一季依法公告申報之財務報告。 二、最近二年度發行人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年度個體財務報告,但不包括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 三、發行人申報(請)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後,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如有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及個體財務報告,應併予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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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