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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41條

本準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之第三十三條第六款後段規定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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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