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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業接受個人資料查詢閱覽製給複製本之程序及收費標準 第4條

金融業依本法接受當事人查詢或閱覽其個人資料或製給複製本得酌收費用 ,惟以具體反映受理查詢、閱覽及製給複製本之成本為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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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