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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業辦理限額支票及限額保證支票存款業務辦法 第18條

本辦法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六十八年七月十三日起,至中華民國八十九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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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