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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業辦理限額支票及限額保證支票存款業務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稱「限額支票」,謂明訂存戶簽發每張以新台幣伍萬元為最高限額 之支票,稱「限額保證支票」謂核准開立之「限額支票存款戶」 (以下簡 稱本存戶) 經往來之金融業核發該存戶簽發以壹萬元為最高限額,由金融 業保證付款之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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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