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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
› 第22條
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 第22條
金融機構作業委外,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得取得相關資料或報告,並進行金融檢查。 受委託機構如有違反本辦法或其他法令之情形時,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通知委託金融機構依契約規定終止委託、要求其限期改善,或暫停委託直至受委託機構確認改善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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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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