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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兼營票券金融業務許可辦法 第2條

本辦法適用之金融機構為銀行及證券商。 前項所稱銀行不包括信託投資公司;所稱證券商限於同時經營有價證券承 銷、自行買賣及行紀或居間等三種業務者。 證券商以申請兼營短期票券之經紀或自營業務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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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