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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50條

虛擬資產服務商應儘可能設置二十四小時聯防通報專責窗口,進行聯防通報機制作業。 虛擬資產服務商設置前項通報窗口,應立即通報中華民國虛擬通貨商業同業公會;窗口異動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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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