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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第10條

本辦法所稱金融資產,指有價證券、合夥權益、商品、交換、保險契約、年金保險契約或該等資產之權益。但不包括不動產之非負債直接權益及實體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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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