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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 第13條
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第13條
本辦法所稱少數參加人之退休基金,指以提供員工退休、失能或死亡給付為服務對價之基金,且其設立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參加人數未達五十人。 二、該基金發起雇主非為投資實體或消極非金融機構實體。 三、該基金之提撥除自
第二十三條
第一款所定退休金及養老金帳戶轉入之資產外,員工及雇主提撥金額規定係參考該員工受僱所得所設限額。 四、外國居住者之參加人無權請求超過該基金百分之二十之資產。 五、受法令規範且應向相關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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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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