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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 第17條
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第17條
本辦法所稱存款帳戶,包括金融機構以銀行業或類似行業之通常營業方式管理之下列帳戶: 一、商業帳戶、支票帳戶、儲蓄帳戶、定期帳戶或儲備帳戶。 二、存款憑證、儲備憑證、投資憑證、債務憑證或類似工具。 三、保險公司依據保證投資契約或類似契約持有用以支付或記入利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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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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