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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準備金調整及查核辦法
› 第16條
金融機構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準備金調整及查核辦法 第16條
金融機構準備金之核算及調整事項,除外商銀行在臺分行由其臺北分行辦理外,其他金融機構由其總機構彙總辦理之。 金融機構合併時,其合併當期準備金之核算及調整事項,由合併後存續或新設之金融機構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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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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