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金融機構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準備金調整及查核辦法
› 第4條
金融機構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準備金調整及查核辦法 第4條
金融機構於前條之存款以外應提存準備金之其他各種負債,其範圍如下: 一、外匯存款。 二、透支銀行同業。 三、銀行同業拆放。 四、金融債券。 五、同業融資。 六、聯行往來。 七、附買回有價證券負債。 八、銀行承作結構型商品所收本金。 九、本行規定之其他負債。 前項第七款所稱附買回有價證券負債,係指金融機構辦理有價證券附買回條件之交易餘額。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3條
看 金融機構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準備金調整及查核辦法 全文
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