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金融機構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準備金調整及查核辦法 › 第8條

金融機構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準備金調整及查核辦法 第8條

金融機構簽發以本機構為付款人之支票及匯票,應以庫存現金及存放本行或受託收管機構準備金甲戶存款為付款準備。其金額在計算準備金時,應予扣除。但該支票係金融機構內部間為人事總務經費而簽發者,按支票存款準備率計提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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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