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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對經指定制裁對象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及所在地通報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資恐防制法(下稱本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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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