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金融機構承受災區受災戶自用住宅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法
› 第2條
金融機構承受災區受災戶自用住宅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法 第2條
本法
第四十二條
第一項所定自用住宅因災害毀損致不堪使用,為具備下列情形之一,並取得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證明文件者: 一、住屋及土地完全滅失。 二、符合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第四條
第一項所定達不堪居住程度。 三、符合其他重大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所定達不堪居住程度。 四、其他經中央災害業務主管機關認定者。 本辦法補貼之自用住宅,一人以一戶為限。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條
看 金融機構承受災區受災戶自用住宅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法 全文
第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