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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承受災區受災戶自用住宅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法 第7條

本辦法業務所需補貼經費來源如下: 一、賑災專戶之民間捐款。 二、編列相關預算支應或運用相關基金配合支應。 三、其他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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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