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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承受災區放款擔保品全部毀損或滅失補助辦法
› 第8條
金融機構承受災區放款擔保品全部毀損或滅失補助辦法 第8條
借款人與擔保品所有權人及金融機構簽訂承受契約後,擔保品所有權人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協助將擔保品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金融機構。 二、將其對第三人之求償權移轉予金融機構。 三、協助金融機構取得代位求償權。 前項承受契約簽訂後,如有產生屬於擔保品之權益,應由金融機構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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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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