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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承受災區農地漁塭及其他農業相關設施放款擔保品全部毀損或滅失補助辦法 第16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六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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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