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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承受災區農地漁塭及其他農業相關設施放款擔保品全部毀損或滅失補助辦法
› 第5條
金融機構承受災區農地漁塭及其他農業相關設施放款擔保品全部毀損或滅失補助辦法 第5條
借款人或擔保品所有權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原貸款金融機構申請協議承受擔保品: 一、擔保品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出具勘查擔保品全部毀損或滅失現況之證明文件。 二、擔保品登記簿謄本或擔保品所有權資料影本。 三、國民身分證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四、原貸款金融機構要求之其他文件。 五、切結檢具資料文件屬實之書面聲明。 前項申請期限自災害發生日起算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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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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