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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接管辦法 第1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接管人應擬具終止接管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終止接管: 一、接管期限屆至。 二、受接管金融機構全部之營業、資產及負債概括讓與其他金融機構,或與其他金融機構合併。 三、有事實足認接管之目的已完成。 四、有事實足認無法達成接管之目的。 五、其他必要終止接管之情形。 前項之終止接管計畫,應包括接管人就受接管金融機構提出終止接管計畫之前一個月月底資產負債狀況及後續之處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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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