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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外自動化服務設備管理辦法
› 第5條
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外自動化服務設備管理辦法 第5條
金融機構遷移或裁撤營業場所外自動化服務設備,應於遷移或裁撤前事先填具申請書(附表三)向主管機關申請。 主管機關自申請書件送達之次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未表示反對者,金融機構即得進行遷移或裁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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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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