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金融機構申請參加存款保險審核標準
› 第3條
金融機構申請參加存款保險審核標準 第3條
下列情形之金融機構,自合併或概括承受基準日起,為要保機構,應即與存保公司簽訂存款保險契約: 一、要保機構與其他要保或非要保機構合併,合併後存續或新設之機構。 二、國內外法人及國內外金融控股公司,為合併或概括承受要保機構之營業及資產負債,經主管機關核准申設之銀行。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2條
看 金融機構申請參加存款保險審核標準 全文
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