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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監管辦法 第4條

主管機關派員監管金融機構時,得指定適當機關(構)為監管人,執行監管職務。 監管人為執行監管任務,得遴選人員或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或調派其他機關(構)人員,組成監管小組,執行監管任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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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