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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處理偽造變造仿造新臺幣券幣辦法 第2條

各金融機構經收顧客交來之新臺幣券幣發現有偽(變)造、仿造券幣時,除當面向原持有人說明係偽(變)造、仿造券幣外,如係鈔券應加蓋「偽造券作廢」章(式樣如附件一),硬幣則送中央銀行剪角作廢。同時,另填製「截留偽造、變造、仿造新臺幣券幣通報單」(格式如附件二)一式三聯,第一聯存查,第二聯交持有人收執,第三聯連同偽(變)造、仿造券幣寄送中央銀行發行局集中處理。中央銀行發行局收訖後應逐期列印回執聯單,寄還原送繳之金融機構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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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