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金融機構處理偽造變造仿造新臺幣券幣辦法 › 第6條

金融機構處理偽造變造仿造新臺幣券幣辦法 第6條

中央銀行發行局及台灣銀行為應業務需要得保留每種版式之偽(變)造、仿造券幣樣張(枚),建卡列管備查(卡片格式如附件三),多餘之偽造券幣由中央銀行發行局保管,保管期限為五年,逾五年後辦理銷燬,並彙列銷燬證明表(格式如附件四)。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金融機構處理偽造變造仿造新臺幣券幣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