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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設立外國特殊目的公司核准辦法 第5條

金融機構申請設立外國特殊目的公司,應提出申請書,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外國特殊目的公司之名稱。 二、公司章程。 三、資本總額。 四、公司所在地。 五、擬發行證券總金額、日期及單位總數。 六、擬發行方式。 七、擬發行及交易地點。 八、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前項申請,應併同前條國內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或國內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之申請或申報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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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