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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設置簡易型分行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簡易型分行 (含簡易型分社) ,指由金融機構依本辦法規定申 請設立,或以國內分支機構申請抵換,辦理本辦法規定業務之小型分支機 構。 前項所稱金融機構,係指銀行、信託投資公司、信用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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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