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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設置簡易型分行管理辦法 第4條

金融機構應於簡易型分行營業處所門首表明簡易型分行之標示。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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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