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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辦理莫拉克颱風受災居民債務展延利息補貼辦法 第4條

金融機構辦理受災居民各項債務之展延期間如下: 一、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以外之災區自用住宅房屋貸款: (一)房屋部分毀損經清理後仍堪使用(如牆壁破損需進行修繕),展延 五年。 (二)一般房屋受災戶(如本條例第八條所規定淹水達五十公分以上之淹 水戶),展延二年。 二、以災區之房屋為擔保之其他貸款及其他擔保貸款,展延一年。 三、汽車貸款、信用卡與現金卡應繳款項及其他無擔保貸款,展延六個月 。 四、保險單借款,展延三個月。 五、債務協商債務,展延一年。 每筆債務之利息補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八日後金融機構與受 災居民辦理展延之日起,依前項展延期間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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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