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 第13條

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從事資訊安全相關業務之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者: 一、國內外大學(含)以上資訊相關系所畢業。 二、非資訊相關系所畢業,但在資訊相關單位或於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具有三年以上服務經驗。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