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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2條

主管機關核發營業執照後,如發現原申請事項有虛偽情事,其情節重大者,應即撤銷其許可。 經核發營業執照後滿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者,主管機關應撤銷其設立之許可,限期繳銷執照。但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予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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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