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 第6條

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6條

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應置總經理一人,負責綜理全事業業務,且不得有其他職責相當之人。其應具備良好品德、領導及有效經營該事業之能力,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國內外大學(含)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銀行工作經驗九年以上,並曾擔任銀行總行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或相當規模銀行相當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 二、國內外大學(含)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擔任金融行政或管理工作經驗九年以上,並曾任薦任九職等以上或相當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 三、銀行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銀行副總經理以上職務或相當規模銀行相當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 四、主持金融資訊系統軟體設計專案工作經驗七年以上,成績優良。 五、有其他經驗足資證明其具備主管領導能力、銀行專業知識或銀行經營經驗、或資訊專業知識,可健全有效經營跨行金融資訊網路業務。 擔任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總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其資格應事先檢具有關文件,報經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後,始得充任。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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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