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 第9條

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9條

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之董事應有下列人數具備第七條所定之資格條件: 一、人數在三人以下者,應有一人;人數超過三人者,每增加三人應增加一人。 二、設有常務董事者,應有一人以上。 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之董事長應具備第七條所定之資格條件之一。 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之監察人應至少有一人具備第七條所定之資格條件之一。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