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 › 第12條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 第12條

金融消費者就金融消費爭議事件應先向金融服務業提出申訴,金融服務業應於收受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回覆提出申訴之金融消費者。 金融消費者不接受前項處理結果或金融服務業逾前項期限不為處理者,金融消費者得於收受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評議。 金融消費者向爭議處理機構提出申訴者,爭議處理機構之金融消費者服務部門應將該申訴移交金融服務業處理。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