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 › 第33條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 第33條

受指定之法人不得向授與評議實施權之金融消費者請求報酬或費用。
AI 白話解釋
← 第32條看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 全文第3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