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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政府捐助及經指定民間捐助財團法人監督管理辦法 第2條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前將當年度績效評估目標及前一年度績效評估結果,提報董事會通過後,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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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