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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政府捐助及經指定民間捐助財團法人監督管理辦法 第5條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預(決)算之編審,依本法第五十五條及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將次年度預算及工作計畫送本會,其預算及工作計畫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有關者,並應檢附風險評估報告。 二、於次年四月十五日前將決算及工作成果(報告)連同查核報告(包括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送本會。 三、已依前二款規定辦理者,免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期間送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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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