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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政府捐助及經指定民間捐助財團法人監督管理辦法 第8條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之兼職費,由各財團法人自行訂定。 前項董事、監察人由軍公教人員依法令奉派或經服務機關(構)學校許可兼任者,其兼職費支給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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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