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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第2條

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頒給金融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一、研擬金融制度及監理政策,維持金融穩定及促進金融市場發展貢獻卓著。 二、對有關金融學術與業務之研究、創新或著作,經審定或採行,具有重要價值或具體成效。 三、研訂金融法規或策劃興革方案,經審定或採行具有重要價值或具體成效。 四、對金融市場及金融服務業之發展、監督及管理業務,具有特殊貢獻。 五、對促進金融事務國際交流有卓越貢獻。 六、其他對金融監理及發展具有卓越事蹟、勞績,足資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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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