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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第4條

本獎章除由本會主動頒給外,本會及所屬機關(構)人員之請頒,由其服務機關(構)或單位主管長官推薦;非本會及所屬機關(構)人員或外國人者,由其與請獎事實性質有關之業務主管機關或單位向本會推薦。 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頒金融專業獎章事實表,格式如附表二,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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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