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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3條

事業人員到職時其既有服務公職半年以上之年資,依其進用時之等級比照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以下簡稱財政部金融保險退撫辦法)結算年資給與,並予保留,於離職時發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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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