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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5條

存保公司在用人費總額內按薪給總額百分之三,提撥保留年資結算給與儲備金(以下簡稱儲備金)。年度結算有餘額時,留作下年度之用,不敷支應時,得先行墊付,並於次年度起,酌予調整保留之儲備金提撥率。已無支付需要時,應停止提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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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