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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指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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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