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 › 第3條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 第3條

非公務機關應依其業務規模及特性,衡酌經營資源之合理分配,配置管理之人員及相當資源,以規劃、訂定、修正與執行其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以下簡稱本計畫及處理方法)。 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之訂定或修正,應經非公務機關董(理)事會、常務董(理)事會決議或經其授權之經理部門核定。但非公務機關為外國在臺分行、分公司,或未設董(理)事會者,應經其負責人簽署。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